農村污水處理設備技術要求總則
1.0.1 為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改善,規范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設計、施工及運行管理,制定本標準。
1.0.2 本標準適用于人口在5000人以下行政村、自然村以及分散農戶新建、擴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、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。不適用于集約化養殖場、農產品加工、工業園區及鄉鎮企業等生產污水的處理設施。
1.0.3為實現合理規劃、高效組織實施與有效監管,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宜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,實行統一規劃、統一建設、統一管理。
1.0.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構筑物(設備)和配套管網,應按照村莊規模、處理場地條件、住戶分布密度和區位特點,在對管網和污水處理構筑物(設備)的建設費與維護管理費進行綜合經濟比較和分析基礎上,因地制宜地選擇適宜的處理模式、技術工藝和管理方式。
1.0.5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應優先考慮資源化。處理水宜利用村莊的自然條件,經過周邊溝渠、水塘、土地等方式進一步處理后排入受納水體,并應符合相關標準。
1.0.6 在不斷總結科學研究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,結合當地條件,積極慎重穩妥可靠地采用工藝、材料、設備。
1.0.7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,除應按本標準執行外,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。
1.0.8 應建立有效的監管和考核制度,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長期正常運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