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村污水處理設備配套設施
7.1污泥處理與處置
7.1.1采用生物法處理污水產生的剩余污泥應定期處理和處置。
7.1.2 污泥處理與處置應符合減量化、穩(wěn)定化、無害化的原則,根據(jù)當?shù)貤l件選擇農村適宜的污泥處理設施與處置方式,滿足農用標準的污泥,宜優(yōu)先就近土地利用。
7.1.3產生的污泥量較少時,可將污泥返回到化糞池或厭氧池等污水處理設施中進行存儲,定期外排。
7.1.4 污泥量較多時,宜單獨進行污泥的處理與處置。污泥處理設施可與污水處理設施合建,也可分散設施聯(lián)合集中處理。
7.1.5 污泥處理可采用自然干化、堆肥,也可進入市政系統(tǒng)與市政污泥一并處理。
7.1.6采用好氧堆肥處理時,堆肥時間宜在15天以上,堆肥溫度宜保持55℃3天以上或50℃10天以上。
7.1.7采用傳統(tǒng)厭氧堆肥時間宜在3-6月,溫度接近常溫。機械化厭氧堆肥宜保持中溫30-40℃和高溫50-55℃,時間宜保持15-20d。
7.2其它
7.2.1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泥處理與處置過程產生臭氣對周邊人居環(huán)境造成污染時,需對臭氣進行處理。
7.2.2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宜配備自動控制和遠程監(jiān)管系統(tǒng)。
7.2.3農村污水設施可精簡管理用房。
7.2.4污水和污泥處理設施的泵和風機應采取降噪措施,盡可能較少噪音對人居環(huán)境的影響。
7.2.5污水處理站供電可按三級負荷等級設計,重要地區(qū)的污水處理站宜按二級負荷等級設計。